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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接待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2.餐饮。国家局领导每人每天标准为100元;国家局司室领导、省局领导每人每天标准为70元;处级领导每人每天为60元。自治区局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为60元。工作人员与客人分开用餐。来宾及工作人员去天池、南山、喀什、喀纳斯湖、吐鲁番等地参观,午餐标准每人40元。

  3.宴请。国家局、省局领导及其它工作人员在疆工作期间,统一安排一次宴请,其标准每人120元~150元左右(不含酒水), 宴会用烟、酒应以当地产品为主,不准搞重复宴请或层层宴请。

  第九条 严格控制陪同、陪餐范围。接待国家局、省局领导,由局领导陪同、陪餐,办公室领导参加;接待国家局司室领导,由局主管领导陪同、陪餐,相关处室领导参加;接待国家局、省局处级干部,由局主管领导或相关处室领导陪同、陪餐;一般干部接待,由相关处室陪同、陪餐。

  陪同、陪餐人数,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超过来宾人数,家属、亲友不得参加陪同、陪餐。

  第十条 严格招待费审批、核报制度。未经局领导批准,一律不准安排招待;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按照轻车简从的要求,认真做好接送工作。

  (一)国家局领导、省级局领导,由局领导、办公室领导到机场、车站接送。

  (二)国家局司室领导,由主管副局长、办公室领导到机场、车站接送。

  (三)处级以下人员的接送,由相关处室领导负责,办公室安排车辆。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礼品馈赠。一般不向区外客人赠送礼品或土特产,确需馈赠的,须报经局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统一计划、购买。

  第十三条 接待期间,不准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与工作无关的旅游活动。

  第十四条 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国家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和各省局领导到地、州、市检查、调研、考察需乘坐汽车的,由局办公室安排车辆。局办公室事先做好车辆检查、维修工作,不带故障上路,确保乘车人员的安全。陪同的人员应全程负责行车途中的安全,若因失职、渎职,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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