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接待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自治区药品检验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接待工作管理规定(暂行)》已于2003年11月10日局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接待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为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规范局机关的接待工作,提高接待工作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局(以下简称省局)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本局检查、调研、考察工作期间的接待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接待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对口接待、热情有序、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要求,会同相关处室提出接待方案,报局长审定。
第四条 国家局局长的接待方案经审定后,由局办公室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政府办公厅安排接待,局办公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局副局长、各司室领导及省局领导接待工作由分管局领导牵头,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组织接待。
第六条 国家局、省局处以下(含处级)干部(专家)的接待方案由相关处室提出,经办公室、财务处审核,报局长批准后由相关处室实施。
第七条 国家局、省局领导及工作人员需到地、州、市局检查调研工作的,由局办公室按照接待方案,协调地、州、市局做好接待工作。
第八条 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准违规超标准接待。具体标准是:
1.住房。国家局领导(局长、副局长)住套间,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国家局司室领导、省局级领导住单间,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随行人员(包括处级干部)安排住标准间,收费标准每人每天60元。客人房间内按每间每天15元标准摆放当地水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