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发展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积极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到乡镇、农牧区(团场)设立药品零售门店,同时为其门店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及其它零售药店配送药品;鼓励、支持企业、个人在农村开办零售药店;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将其药房改为药品经营零售企业。逐步形成一乡一店、一场一店、一村一店的农村药品经营网点。
(三)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系统优势。各级药监部门要充分发挥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中的作用,积极帮助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提高药品使用水平。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推行“药品委托代购配送制”,在坚持不得谋利的前提下,由乡镇卫生院向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统一代购配送药品;积极探索县、乡(团场)医院(卫生院)药房由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托管的试点工作。
(四)允许农村药品零售企业、日用品零售商店扩大经营范围。在不影响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允许农村药品零售企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兼营其他商品;农村日用品零售商店经批准可自营或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联营、代销等方式设立药品专柜,从事乙类非处方药经营业务。
(五)继续推进流动零售药店的试点工作。按照新药监市〔2003〕112号文件精神,继续推进在农村开办流动零售药店的试点工作。
三、积极扶持,营造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发展环境
(一)各级药监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目标、方案和措施,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工作责任,将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要注重社会宣传工作,调动全社会方方面面参与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积极因素。要认真做好引导、帮扶工作,深入企业,实行面对面指导,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完善条件。
(二)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乡(镇)、村、团场(连队)药品零售企业(门店)的准入条件。药店面积可根据当地条件和其经营规模确定。经地级以上药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从业人员中应具备药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药学及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中专以上学历的,可经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从业人员具有高中学历的,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三)各级药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管工作,坚决查处无证经营、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要积极推进药品诚信体制的建设,教育药品经营人员增强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确保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体系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