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综合计划处应完善厅机关项目资金库建设,每年向省财政申请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优先从项目资金库考虑。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列入厅机关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的项目资金,有关处室应提出具体支出计划,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送综合计划处。
第九条 省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厅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综合计划处将需要细化后方可执行的项目资金计划额度分解到相关主管处室。
(二)相关主管处室围绕落实全厅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依据市县申报和有关管理要求,排序提出项目资金计划额度85%的细化项目安排意见,项目资金计划额度15%的细化项目由厅长办公会统筹调剂确定,细化的项目落实到具体实施单位和具体项目,送综合计划处。
(三)综合计划处在相关处室细化项目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细化项目的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分别报主管该项业务和分管综合计划处的厅领导审核后,形成细化项目分配方案(送审稿)。
(四)细化项目分配方案(送审稿)报厅长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
(五)细化项目实施管理由相关主管处室和综合计划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使用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使用处室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送综合计划处审核,纳入厅机关年度预算支出计划草案,报厅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省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的细化项目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联合行文(财政厅文号)下达执行,由市县项目单位申请当地财政部门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省财政预算批复要求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执行处室编制细化分配方案,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综合计划处按照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规定审核,经厅长审定后报省财政批复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按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专款专用。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挤占。
第五章 项目考评
第十四条 每年2月前,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就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综合计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