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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建设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建设厅2007年6月15日建计[2007]152号印发,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强化预算执行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提高项目资金的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国家专项补助我省用于建设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国家主管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和厅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三条 申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各有关处室提出项目建议书和立项依据材料送综合计划处,符合要求的纳入厅申报省财政项目资金库。
  (二)每年5月底前各有关处室依据厅财政项目资金库,提出下一年度申请省财政项目资金报告送综合计划处。
  (三)综合计划处汇总提出项目并按程序纳入厅本级部门综合预算。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四)根据省财政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向省财政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条 申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和立项依据材料,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及背景、实施单位、主管单位、规模及内容、绩效目标、实施时间);
  (二)项目建设技术条件和方案;
  (三)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项目资金构成及来源、支出明细、测算依据;
  (五)项目投资估算、财务评估和效益评估;
  (六)结论及建议;
  (七)项目立项依据文件、评审报告。
  第五条 厅机关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各处室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统筹列入厅机关年度预算支出计划草案,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向省财政等部门追加申请专项资金,应提出申请理由和必要附件材料,送综合计划处办理申请报告,会签有关处室后,报厅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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