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由综合计划处向省财政厅统一领取,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厅机关出租、变现处理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管理,不得私存私用。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厅机关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年度经费支出计划,不得多头开支和预算之外开支。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开支均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实行预算经费支出送达制度。综合计划处每季度底将预算内(含年中调整预算)的各项经费支出情况,分别告知各处室和分管厅领导,便于处室掌握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机关经费支出由厅长授权,分级审批。
人员经费支出,含财政统发工资和福利、政策性补贴、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等,由综合计划处按照预算和有关政策办理。
定额公用经费项下支出,单笔五千元以上支出和厅办公室主任报销支出,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其他支出由厅办公室主任审批;
项目经费项下支出,由项目实施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厅领导审批。厅领导差旅费、职工医疗费、厅机关公用设备购置费、机关房产和公用设施维修费列为厅办公室承办项目,单笔五千元以上支出,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其他支出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离退休干部活动费列入离退休干部处承办项目,由分管厅领导审批。
厅长综合预备费项下支出,由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综合计划处审核,厅长审批后,按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定额公用经费明细如下:
水电费:厅物业管理机构提供数据,办公室审核,据实支付。
通讯邮寄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据实支付。
租赁费:家在外地的厅级领导宿舍租赁费,据实支付。
零星修缮费:办公用房、机关大院设施、机关公用设备的维修、保养保洁等费用。应保障上述设施、设备基本完好率。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维修费按照相关政策办理,费用不再由机关支出。
接待费:按相关规定办理。
低值易耗品:机关使用的纸张、签字笔、墨粉(油)、文印耗材等,办公室登记,各处(室)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