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厅机关年度经费支出计划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因工作任务变化,由处室向综合计划处提出书面申请,综合计划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厅长批准后,追加经费支出指标。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厅机关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厅机关流动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除差旅费外,凡超过现金结算限额的,一律实行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 综合计划处应定期核对银行存款、现金和有价证券等资产,及时清理、结算各类往来资金、暂存款和暂付款,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安徽省建设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对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职工调动或退休,应按规定交回固定资产,还清借款。
第四章 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是指厅机关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经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执行。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借各种名目向基层单位和个人摊派各项费用,严禁将由行政职能收取的费用和属于厅机关的收费转移到社团组织或者下属单位收取。
第十九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并严格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厅机关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及时缴入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收入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隐瞒、截留和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