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制度;
4.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制度;
5.拆零药品的管理制度;
6.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制度;
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8.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9.人员上岗培训及教育学习管理制度;
10.各项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验收、养护记录表;
2.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批表;
3.不合格药品销毁记录表;
4.温度、湿度记录表;
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表;
6.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及质量事故报告记录表、质量问题追踪表、质量信息汇总表;
7.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员工健康、培训教育档案。
第二十条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附件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拟办企业名称:
申请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 报 说 明
1、申办人完成企业筹建工作后,填写封面和表1、表2,报受理审查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2、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3、报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材料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