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制度;

  4.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制度;

  5.拆零药品的管理制度;

  6.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制度;

  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8.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9.人员上岗培训及教育学习管理制度;

  10.各项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验收、养护记录表;

  2.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批表;

  3.不合格药品销毁记录表;

  4.温度、湿度记录表;

  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表;

  6.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及质量事故报告记录表、质量问题追踪表、质量信息汇总表;

  7.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员工健康、培训教育档案。

  第二十条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附件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拟办企业名称:
  申请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 报 说 明

  1、申办人完成企业筹建工作后,填写封面和表1、表2,报受理审查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2、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3、报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材料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