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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已于2004年4月26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新疆区域内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现场验收。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并对企业经营行为和药品的质量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 企业应按其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员、验收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 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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