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
“西夏杯”优质工程的评审由自治区建设厅归口管理,并成立“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协调、组织“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工作。
“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委员若干人,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第十七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委专家库。专家库评委必须是在工程规划、设计、勘察、施工管理、监理、质量监督等方面具有执业资格的高级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由随机抽签确定的专家库评委若干人组成审核小组,对被推荐工程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审核的内容: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申报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介绍(包括: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二、实地查验申报工程质量水平。凡是审核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申报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审核小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和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全部管理、技术、质量保证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现场讲评申报工程审核的有关情况。
六、审核小组对审核通过的“西夏杯”优质工程予以备案,并向“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和工程审核小组的审核报告,通过审查、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报自治区建设厅核准备案。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得“西夏杯”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由自治区建设厅授予和颁发“西夏杯”优质工程奖牌、证书和奖杯,并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表彰。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有关部门和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的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