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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2011修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9日)废止

宁夏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宁建(质)字[2003]80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参照《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修定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工程暨“西夏杯”工程评选办法》(宁建(质)字[2000]15号)同时废止。

  《优质工程申报表》(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
  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以下简称“西夏杯”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愿申报,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择优推荐。获奖单位分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
  第四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30个。获奖工程的类别原则上按下述比例掌握:住宅公共建筑工程占获奖总数的85-90%;其他专业工程占15-10%。对其中成绩突出的10项工程授予“西夏杯”金奖工程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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