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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㈢经初步查证投诉内容基本属实者,索取投诉工程的相关资料;
  ㈣组织调查;
  ㈤编制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内容:
  ㈠核查工程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情况;
  ㈡查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㈢调查工程参建各方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情况;
  ㈣审查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文件,必要时对结构设计进行复核验算;
  ㈤核查工程实体质量;
  ㈥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施工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现场核查工程实体质量时,如需要进行检测鉴定和结构设计复核验算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和结构设计复核验算;依据调查情况和检测鉴定报告,做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投诉已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经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鉴定,当安全性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责成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危险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申请危房鉴定。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投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由司法机关调查和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组织检测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确认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需要返修处理,责成责任方及时进行返修处理,暂时处理不了的问题,要向投诉人做出解释,并责成责任方限期解决。
  第十五条 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除责成对工程质量问题返修处理外,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别依据有关规定报请相关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报请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投诉人留有姓名和联系地址时,要将调查结论、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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