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解决的原则,及时做好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㈠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㈡拟定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规定或实施意见;
㈢指导、协调和督办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
㈣受理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必要时直接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市(县)和专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工作职责:
㈠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㈡受理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
㈢接受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批转至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并及时组织调查,按规定时间上报处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上报调查处理结果的,要及时说明原因。
㈣参与、配合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对地区、本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投诉至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的一般工程质量问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可批转至工程所在地区或管辖部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调查处理;对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直接调查处理,不应再行批转,贻误处理,并上报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对重大和本地区、本部门查处不力的工程质量问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将派人直接调查处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信函、电话、来访时,应认真听取和了解陈述意见,详细记录以下与投诉工程相关的内容:
㈠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地点、层数、工程性质、结构类型、面积、开竣工日期等);
㈡工程参建各方名称;
㈢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㈣需要掌握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诉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㈠信函、电话、来访登记(包括收讫及受理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投诉人的联系方式等);
㈡向有关单位及人员初步查证落实投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