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线路管道、建筑装修等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超过规定及合同约定保修期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厅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为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工作;专业工程的质量投诉,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受理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