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情况报告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
(3)直报:发生重大燃气事故,要直报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市应急委员会。
4.3.2 报告程序
(1)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应急电话报告。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认定是否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特别重大事故直接上报省有关部门。
4.4 响应行动
4.4.1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搜集工作;
(4)服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2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市应急委员会、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
4.4.4 重大事故快报应依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