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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4)受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派,给予技术支持。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警机构
  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城镇供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市燃气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研究城市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市规划区域内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2 城市各燃气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2.3 市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城市燃气重大事故抢险的主力军,城市燃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和本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四、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城市燃气发生重大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单位和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除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2 分级响应
  按城市燃气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别为Ⅰ、Ⅱ、Ⅲ三级。Ⅰ级响应由省建设厅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导小组负责,适用范围城市供气系统发生的连续停止1万户(或以上)居民供气24小时(或以上),或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响应由市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适用范围为供气系统发生的连续停止5千户至1万户居民供气12小时至24小时以下(不含24小时),或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燃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由南昌市燃气企业负责,适用范围城市供气系统发生的连续停止5千户以下居民供气12小时以内的供气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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