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组成监测网络,按《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四、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发生后,在市应急指挥工作组的直接领导下,市应急指挥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1.2 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工作组和市应急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
4.2 情况报告
4.2.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特大、重大事故,要直报市应急委员会,并根据情况需要报省建设厅。
4.2.2 报告程序
(1)供水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应急处理电话向市应急指挥工作组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工作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2)发生重大事故的供水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写出事故报告,分别报送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应急指挥工作组办公室。若系水源、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
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重大事故一经确认,市应急指挥工作组办公室须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