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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工程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二)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三)保修责任单位:
  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2、已委托物业公司的,也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物业公司名称、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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