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建(建)字[2006]37号 2006年5月12日)
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委托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已经出售的住宅也可邀请业主(用户)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自治区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