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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西夏杯”金奖装饰工程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质量应达到区内装饰工程一流水平。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六条 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装饰工程,申报优质装饰工程,应符合以下范围和规模:
  一、申报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
  二、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复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并且应为整体装饰工程。
  三、园林工程:用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四、工程规模或造价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在当地确属设计创意独特、科技含量高、施工达到区内先进水平的装饰工程,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书面申述申报理由择优推荐方可申报。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我区施工企业承建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建筑装饰工程;
  二、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备的工程;
  三、外国独资或国外负责总承包的工程;
  四、保密工程;
  五、存在质量隐患或因质量问题被投诉的工程;
  六、已申报“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七、近两年出现过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工人劳务费的单位施工的工程;
  八、近两年出现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施工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申报范围的建筑装饰工程,申报优质装饰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符合国家、自治区建设管理程序;
  二、申报工程设计合理、先进,使用功能完善,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和施工工艺达到先进水平的装饰精品工程。
  三、申报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合格,并达到区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四、申报工程符合宁夏地方强制性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4/266-2003)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资料应齐全、准确,有工程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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