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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六安市教师进修学校等单位及居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六安市教师进修学校等单位及居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六政秘[2007]3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收回六安市教师进修学校等单位及居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六国土资〔2006〕207号)悉。经研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意收回原六安市教师进修学校等单位及居民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东至磨子潭路,南至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储备地块,西至规划道路,北至龙河西路,总用地面积5357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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