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维护信访人的正当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市人民政府复查。
第三条 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市人民政府复核。
第四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或复核的,应当在收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提交复查或复核申请书。
第五条 信访人提交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书时,需出示有效证件。信访人为自然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信访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出示该法人或组织的证明信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信访人委托他人代理参与复查或复核活动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条 信访人提交的复查或复核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二)复查或复核的具体请求事项;
(三)提出的复查或复核具体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复查或复核申请的时间。
信访人在提交复查或复核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处理或复查意见书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复查或复核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向信访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向信访人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