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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三)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1.负责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地方性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3.负责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4.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1.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使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2.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1.依据《工会法》的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
  2.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
  3.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
  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厅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中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的预审批。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该建设项目。
  (七)财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进行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
  (九)税务部门:负责对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探索制定有利于我区职业病预防控制的地方性税收机制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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