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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行政执法的通知

宁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行政执法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委)、厅属各单位、建设集团:
  为规范政府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确定级别及调整编制的通知》(宁编发[1999]24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建设厅决定将下列政府职能(工作)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和实施,请被委托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受委托的工作,同时对自治区建设厅负责。
  1、协助建设厅建管处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各地(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审查、发证、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全区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协助组织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
  4、负责规划管理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试验)工作,制定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试验)工作的规定和实施办法。
  5、承担区属重大工程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的直接监督工作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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