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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钢铁工业调整和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2.调整电力资源配置政策。基于省情和原料结构,以电炉钢为主的短流程工艺仍将是全省钢铁工业的现实选择。依照国办发(2006)77号文件,对未按国家规定及时淘汰落后产能、继续生产淘汰产品的企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并依法采取停供措施,促进淘汰;对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单位能耗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企业,实行限供措施,限期更新;对焦炉系统采用干熄焦装置,高炉系统配建炉顶压差发电装置,炼铁系统采用直接还原或熔融还原技术,炼钢系统采用全连铸、溅渣护炉技术,轧钢系统采用连铸坯一火成材、热装热送工艺,以及采用蓄热式燃烧技术,利用自备电站有效集成各类可燃气体和蒸汽,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实行优先供给、保障供给,促进发展。

  3.调整能耗环保准入政策。依照《政府采购法》,将污染排放是否达标、资源消耗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作为参加政府采购的准入条件,不符合标准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对地处城区以及主城区规划范围之内,产品水平较低,环境影响严重,原址改造投入产出效率不高的劣势钢铁企业,采取调整土地用途、限期搬迁等措施,促进劣势企业“退二进三”,或者异地兴办其他非钢项目。

  (二)加快提升产业水平

  钢铁行业全球竞争的特征日益显现,技术、产品、质量和标准逐渐成为竞争取胜的关键。为迅速、彻底地遏制低水平盲目扩张势头,要不断完善全省钢铁行业环保、安全、技术、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标准,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市场主体投资方向。

  1.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对新建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约束的项目,一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对未经合法程序核准、备案的项目,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和窝点,一律依法查处。对清理整顿后属于暂停建设、限期整改而未达到标准的,一律不予恢复建设。在产业布局上,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能源、水资源、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市场分布和利用国外资源等条件,除报经国家核准外,不单独批建新的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在发展模式上,依托有条件的现有企业,结合兼并、搬迁,在水资源、原料、运输、市场消费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改造、扩建,并使主要技术装备分别达到烧结机180平方米、焦炉炭化室6米、高炉1000立方米、转炉120吨、电炉70吨等准入条件。在能力调控上,坚持新增能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控制全行业产能无序、过度扩张。

  2.适时提高本省标准。根据我省三大区域发展水平、发展条件和区位特征,会同土地、环保等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实施与技术水平、投资强度、产品方案相挂钩,“南高北低、梯度排列”,体现节约用地、清洁生产、循环发展要求的供地政策、排污政策。除苏北地区执行国家基准政策外,苏中地区和苏南地区原则上均实行不同程度的“上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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