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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钢铁工业调整和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二)坚持区别对待,促进扶优汰劣。围绕提升市场竞争能力,依法及时调整产业准入标准,有序调控产业发展方向、速度、结构,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有保有压。坚持扶优与汰劣相结合,升级改造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闭破产相结合,着力助大做强、助特做精,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坚持突出重点,务求调整实效。根据钢铁工业连续式生产、紧凑式布局的内在要求,后道产能大于前道的现状特征,突出炼铁、炼钢、轧制等三个环节,严格控制增量,从严限制现有企业以填平补齐为名新增冶炼能力。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业务调整等方式,合理利用和消化现有产能或退出冶炼行业,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

  (四)坚持循序渐进,务求平稳发展。稳妥把握调整、发展、提高的关系,坚持在调整中发展,发展中提高,通过合理把握调整重点、力度和节奏,以最小代价换取明显成效,避免大起大落。突出调控增量,积极利用存量。突出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稳妥利用法律、行政手段。

  (五)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市场准入,严格项目管理。切实把当前调整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加快改革,消除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机制,提高整体技术水平。鼓励企业开展废旧资源跨行业综合利用,实现企业内部循环型生产,关联产业集聚式发展,优化钢铁产业发展生态。

  五、重点任务

  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十一五”期间,在规划、政策的引导下,通过政府、企业和社会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逐步调整产业空间布局、产业技术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

  (一)调整产业空间布局

  钢铁工业布局要综合兼顾矿产资源、能源、水资源、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市场分布和国外资源利用等条件。根据《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确定的布局原则、准入标准,结合钢铁工业布局现状,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不断优化产业发展外部环境。

  1.从严控制单独新建钢铁企业。严格执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再单独建设新的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厂、炼钢厂和独立轧钢厂。

  2.鼓励现有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根据《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确定的“大型钢铁企业应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区”布局导向,按照新增生产能力与淘汰落后能力相结合、不扩大钢铁生产能力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现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结合搬迁,在水资源、原料运输、市场消费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进行改造和扩建。重要环境保护区、严重缺水地区、大中城市市区现有钢铁企业不再扩建冶炼能力,并有计划地实施压产、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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