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或以后厂(场)前店方式生产食品并批发销售, 工商营业执照注明有生产加工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协助配合。
3.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办理有关证照,对原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以及餐饮门店(酒店、饭店、餐馆等)、学校和工地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消费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质量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协助配合。
4.对有卫生许可证但无工商营业执照,或既无工商营业执照又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以及在超市、集贸市场等场所以现做现卖或者流动制作的摊贩,由工商部门牵头监管查处。卫生、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协助配合。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6.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查处。对社会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司法机关要提前介入。
7.对包庇、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作。
各相关部门依法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加强部门联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和重复执法。
二、对暂未取得许可资格生产食品的小企业小作坊实行有条件准许。先进行试点,并逐步向全省推广
对证照齐全但达不到食品准入审查细则要求的,由省质量监督部门制订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市县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基本要求,结合当地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产品种类和产品特性,制定各类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基本条件并报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市县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基本条件要求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组织验收。确认小企业小作坊达到基本要求后市县人民政府准许其限期经营。对于达不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要限期整改。对于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市县质量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工商、卫生部门,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卫生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