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7〕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海南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
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切实做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界定范围,明确分工和部门协作

  (一)参照范围。

  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参照如下条件:具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工作人员10人以下,有固定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陋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设备和简易生产设施,加工方法简单,但能够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食品及以后厂(场)前店方式生产食品并用于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多局限在邻近的较小区域内。

  (二)明确分工。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市县政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负总责。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并由当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药监、质量监督、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加强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组织查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