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认证书严禁转让、涂改或伪造,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将予通报作废,两年内不得再申办使用认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购建筑材料或采购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对未能履行职责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认证的管理检查人员,渎职、失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有权制止使用并依法封存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由此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夏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实行进场使用认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第一批)
一、建筑材料:
1、水泥
2、钢材
3、商品砼
4、粘土砖及各类砌块
5、防水材料
二、建筑构配件:
1、铝合金、塑钢门窗
2、项应力砼空心板、轻质墙板及保温隔热板
3、钢筋砼预制桩
三、建筑安装设备、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