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认证实行全区统一管理。
受自治区建设厅的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全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认证书的审批发证工作。此证在全区范围内有效。
对进口的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属列入实行使用认证管理范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单项(单批)《使用认证书》,经审批的《使用认证书》,仅对该单项(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效。
第八条 申请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认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生产规模达到行业要求;新投产企业必须通过投产鉴定;新开发的产品必须通过新产品鉴定并获得宁夏建设新产品推广证书;
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九条 申请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认证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二、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三、产品商标注册书;
四、产品执行标准及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标准:
五、新开发的产品须提供产品鉴定证书及推广使用证书;
六、生产企业计量合格证书:
七,近期(一年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或自治区(省)法定检测机构的抽检和送检报告):
八、其它有关资料;
九、受生产企业委托的经销单位申请使用认证的,除提供以上有关资料、外还须附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及经销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明。
第十条 申办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认证的程序:
一、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或受委托的经销单位到审批机关领取建筑材料使用认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初审,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组织审核,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检。申办企业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提供受检试样,检验费用由申办企业承担。经指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认证书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