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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原行署建设局,各市、县建设局(委)、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建筑施工工地,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使用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二00一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使用认证管理办法

  2001年2月8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使用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消除工程质量隐患,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自治区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行使用认证制度,凡列入进场使用认证目录管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经审核检测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使用认证证书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使用认证证书(以下简称《使用认证书》)是指进入建设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经审核其具备相应的质量水平后,予以颁发的证书。
  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包括建筑材料生产、经营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全区建设工程实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认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将不定期公布,第一批见附件1。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自治区境内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企业直接申办其使用认证续;自治区以外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企业可委托自治区内的总经销单位申办使用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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