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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7年起,在已有工作成果基础上,用3到4年时间,开展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2007年重点普查一、二级古籍,建立全省古籍登记制度,做好普查试点工作;2008年至2009年,完成二级及其以下古籍的普查;2010年,汇总普查成果。对普查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古籍定级标准》进行定级。在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南京图书馆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各省辖市图书馆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各省辖市图书馆统一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省辖市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南京图书馆负责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建立全省古籍联合目录。
  (二)建立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择优申报国家级名录。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各省辖市、县(市)也可建立珍贵古籍名录,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按照《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建设一批古籍标准书库,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达到8万册或善本5000册、有古籍专用书库、有保护制度、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有保护专项经费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命名为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每两年命名一次,并定期进行评估、检查,择优申报国家级重点保护单位。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充分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文献服务,发挥古籍在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要面向青少年开展中国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教育,培养爱国主义情怀,提高科学文化素质。
  三、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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