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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等部门,组织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方面的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按照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报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保护工作需要对规划进行必要调整,应作充分的技术论证并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规划要按原程序报批。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历史街区周边的规划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其用地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的控制,确保与历史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四、严格历史街区建设项目管理
  历史街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新建、改造、修缮、整治等建设项目,不得影响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性。对历史街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要逐步整修、改造,甚至拆除。要认真做好历史危旧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及时实施保护抢救工作,进行修复加固,确保无险情。对历史建筑的修复、拆建和改造,要尊重历史事实,不得改变原有风貌。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历史街区遭受破坏等问题,各级建设、规划和文物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坚决阻止违规拆建,及时纠正过度开发等行为。对历史街区保护不力,使其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人为严重破坏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广泛开展历史街区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要组织力量,对历史街区进行细致的调查整理,在适当位置设立展示牌,内容包括名称、年代、范围(面积)、价值、特色、保护措施等,发挥宣传、警示作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历史街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明确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在历史街区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社会各界对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历史街区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保护历史街区的积极性。
  六、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历史街区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协调保护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将历史街区保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历史街区保护工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要广开渠道,多方筹集资金,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保护历史街区进行捐赠。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加强交流,提升领导干部的保护意识和工作水平。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和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批、协调工作,把保护历史街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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