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应用淘汰落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要求的民用建设工程列为各级、各类试点示范工程,不得参加设计、工程评优和科技评奖等活动;建设厅将不受理对其进行节能建筑认定的申请,不对其进行节能建筑的认定,不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六、建设厅科技处作为具体负责自治区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认证工作,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建筑认定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建筑认定的初审工作。
申请认证的单位,按附件三的要求提交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证材料要求的签署初审意见。建设厅将根据初审单位的意见分期分批组织有关专家对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认证,并根据专家意见审批是否予以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
建设厅对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将进行年度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审核登记。未经审核登记不得在工程上应用。有关生产单位应按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质量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在本自治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单位、委托代理单位不得将证书转借或代销无证单位的产品,一经发现建设厅将吊销认证证书,同时二年内不受理其重新认证的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和认定书及认定办法另行通知。
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以及节能建筑的认定制度,是保证自治区民用建设项目节能建筑的节能质量,实现节约能源目标,改善室内热环境的重要保障。各地、市县,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引起足够重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可直接向建设厅科技处反馈。
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样本)(略)
附件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专用章印模 (略)
附件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申请表。(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