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自治区民用建设工程中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以及节能建筑认定制度的通知
(宁建(科)字2001第08号)
固原行署建设局,各市、县建设局(委),各地市县建筑节能办公室(机构),宁夏建设集团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国家和自治区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以及节能建筑的认定制度。现就在全区民用建设项目工程中,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以及节能建筑的认定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区民用建设工程项目中应用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必须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加盖“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专用章”,证书式样见附件一,专用章印模见附件二。自治区建设厅对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认定奖牌。
二、需要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有: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与产品;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管理技术。
三、自治区建设厅将不定期对淘汰落后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进行公告。
四、各级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物业管理等单位,要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各自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淘汰落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不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未经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在民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