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查验收。各市、县政府对当地整合工作分阶段进行自查,并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整合工作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提交报告,同时迎接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我省整合工作的联合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合工作涉及资源分配、利益调整和社会稳定,政策性强、矛盾突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县政府是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整合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整合工作;各市、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一定要加强责任制的落实,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全省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整合后新成立矿山及选矿厂的审批和发证,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和协调,及时解决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执法,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将整合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给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要及时将相关信息予以通报。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组织审查市县整合方案。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还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及选矿厂,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的矿山及选矿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及选矿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及选矿厂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电力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的用电监管,严禁向违法生产矿山供电和转供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