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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四)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对整合后的矿山及选矿厂,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要严格审查编制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整合前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新办矿山及整合后的矿山,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照。新办的选矿厂及整合后的选矿厂,必须具有合法的矿石来源,具有相当的生产规模。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矿业权和新建选矿厂。符合整合条件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和选矿厂,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市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或纳入整合范围。

  四、整合范围及重点

  (一)整合范围。

  主要包括:国有重点大矿周边地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等布局不合理地区;采选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与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差的矿山及选矿厂;选矿厂集聚区。

  (二)整合重点。

  1.文昌市及万宁市境内没有固定的合法矿石来源,或是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资源浪费严重,或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的锆钛砂矿选矿厂。

  2.昌江县石碌矿区周边没有固定的合法矿石来源,或是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资源浪费严重,或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的铁矿选矿厂。

  3.各市、县建筑用砂、石、粘土资源。重点包括南渡江、昌化江及万泉河的河道采砂,海口市建筑用玄武岩及砖瓦用粘土,三亚市建筑用花岗岩及砖瓦用粘土,琼海市建筑用花岗岩及玄武岩,儋州市建筑用花岗岩及玄武岩、砖瓦用粘土,澄迈县砖瓦用粘土,昌江县建筑用花岗岩。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步骤。全省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

  第一阶段(2007年7月底前),为制定方案阶段。各市县要依据省整合总体方案、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本市(县)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含具体矿区整合方案),万宁市、文昌市、昌江县还要编制选矿厂整合实施方案,并于7月30日前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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