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山及选矿厂的数量明显减少,生产规模明显扩大,布局基本合理,“多、小、散、乱”的局面得到扭转。原则上整合后的矿业权及选矿厂数量要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
(三)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矿山的开采回采率及选矿厂的选矿回收率达到经批准的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得到妥善存放或二次开发利用。原则上整合后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
(四)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选矿厂排污状况明显好转, 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原则上整合后整合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起数、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
三、整合的方法及任务
(一)打击非法采矿,创造整合条件。继续保持打击非法采矿的高压态势。对无证开采的矿山和无照经营的选矿厂坚决取缔;对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的矿山及选矿厂,须限期淘汰、退出,依法予以关闭。被关闭、取缔的矿山及选矿厂,不参与整合。对已取缔、关闭的矿山,要做到 “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硐”,并及时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为整合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统一要求,全面完成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查清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资源开采现状及选矿厂现状,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和有关产业发展规划,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整合方案,合理设置矿业权,确定矿区最小采选规模,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使矿山布局基本合理。对禁采区内的矿山,要逐步关闭;对限制开采区内的,要逐步减少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数量,严格控制资源开采总量;对达不到最小采选规模的矿山及选矿厂,要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重点整合,方式多样。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选矿厂密集区。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鼓励和支持采选企业以大并小、以优并劣,促进规模开发,集约经营。整合方式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整合方式可以多样化:一是通过自愿投资入股、企业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手段对矿山企业进行重新整合;二是关闭整合区内的矿山,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原则上不得将非原发证范围划入),通过市场机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竞争出让,由竞得的单位或个人,组建新的符合资质条件和规模的矿山企业;三是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整合后矿山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权人,只能保留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严禁出现一证多坑、非法挂靠等现象。整合后的选矿厂也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不得挂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