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7〕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为了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矿山及选矿厂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集约化程度低,开发利用水平低等影响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问题,进而推动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规模开发、集约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22号)的部署,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要素、选矿厂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矿业权设置科学合理,矿山企业产权明晰,矿区范围明确。按照一个矿床(矿体)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的要求,调整矿山采矿范围,合理确定开采规模,逐步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问题。整合后的矿山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矿山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除了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山生产规模须达到市(县)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外,其余矿山的生产规模应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