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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十)大力开展民间组织理论研究。鼓励、支持我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民间组织研究机构,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指导我省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四、规范民间组织管理
  (十一)健全民间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引导民间组织进一步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自律机制。加强民间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推行民间组织诚信服务制度,增强民间组织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民间组织涉外活动和涉外项目管理,规范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二)加强民间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逐步优化民间组织领导成员的年龄、知识结构。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要求,确需兼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社会团体、基金会负责人由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担任的,其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2届,届满后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规范民间组织财务管理。民间组织执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全省统一制定、使用会费、接受捐赠、财务结算等民间组织专用票据。推行民间组织财务收支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便于政府部门、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广泛监督。制定民办教育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合理回报办法及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确保民间组织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依法享受法人财产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调用民间组织的合法收入和财产,不得向民间组织摊派和集资。
  (十四)加强民间组织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培养、引进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推进民间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加强民间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民间组织从业人员的应有待遇。加快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发挥志愿组织和人员的作用,规范志愿服务行为。
  (十五)建立民间组织激励机制。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绩效评估,建立民间组织诚信记录档案。将民间组织公益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制定民间组织奖励制度,及时表彰民间组织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强化对民间组织的监督
  (十六)健全民间组织监督体系。完善民间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规范标准考核、诚信评估、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加强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工作。对未经登记的非法民间组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颁发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公安部门不得准予刻制印章,银行不得准予开设银行帐号,物价部门不得准予收费核价,各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和刊播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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