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社会团体的管理和服务功能。按照市场化原则改革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能力建设,不断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自律、维权、协调和中介服务功能,重点培育新兴行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地服务于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商会)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鼓励、扶持学术性社团发展,通过学术团体等平台建设,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四)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多元化发展。进一步改变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均衡、社会认可度低的状况,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农业等领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显著增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服务功能。
(五)鼓励发展基金会等慈善类民间组织。积极弘扬慈善文化,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举办慈善事业,创新慈善基金募集和运行机制,培育慈善品牌,有效扩大我省慈善公益资金规模。优先扶持发展非公募性慈善类民间组织,不断提高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整体质量,完善慈善类民间组织公益服务功能。
(六)积极培育基层民间组织。不断探索基层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和方法,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等基层民间组织实行登记或备案的双轨管理,简化登记手续,免收登记费用。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三农”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社区民间组织服务功能,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和社区服务品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建设。
三、扶持和培育民间组织发展
(七)增强民间组织社会服务功能。适应社会需求变化,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推动民间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及各部门在职能转变过程中,应逐步将服务性事务、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活动,授权或委托相应的民间组织承担。凡政府委托民间组织承办事务的,原则上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加强社区民间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提升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
(八)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把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为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提供必要条件。采取购买服务、项目招标、财政补贴等方式,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多渠道筹集扶持发展基金,支持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慈善类民间组织等重点领域的民间组织加快发展。民间组织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在开办、运营、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订。在加大财政扶持的同时,鼓励民间组织拓展筹资渠道,增加公益积累,壮大自身实力。
(九)落实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税务部门保障民间组织享有会费收取、政府委托培训等项目的税收减免待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享有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