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
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2007年6月)
民间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类型的社会组织。近几年来,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我省民间组织发展迅速,社会作用不断增强。但从总体上看,民间组织发育还不够成熟,民间组织发展状况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民间组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也亟待加强。为促进我省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新时期民间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培育民间组织加快发展,积极发挥民间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法对民间组织加强管理和监督,实行分类指导,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在全省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作用显著的民间组织体系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法制健全、规范有序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要求。一是重点扶持公益类、服务类民间组织。适应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重培育发展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和慈善类民间组织。二是增强民间组织社会参与程度。鼓励社会力量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各类民间组织,扩大民间组织发展规模,改善民间组织运作机制,拓展民间组织服务领域。三是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方式,支持和培育民间组织加快发展,逐步优化民间组织的功能、结构和布局。同时,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监督,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与民间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引导民间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四是推动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公民依法参与民间组织事务,民间组织依法开展社会管理和服务活动,民间组织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开展民间组织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分类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