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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厅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搞好建筑节能,设计是关键。《管理规定》第八条、《细则》、第九条对建筑节能设计作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地主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是我区建筑节能设计依据,各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不允许出院(所)。
  三、《管理规定》第九条、《细则》第十条对节能建筑审查提出了具体规定。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必须按照要求,寻建设单位提供的节能审批申请文件,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产品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查,并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表(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审查)》(见附件)。
  对没有进行节能设计和没有通过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的工程项目,不能通过报建审批和进入工程招投标。
  四、《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以下简称分户计量),暂无条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的,应预留其安装位置。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十五”期间重点城市开始成片进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到2010年全面推行,如果现在对我区新建的集中供热采暖系统还不进行分户计量设计,将造成今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量增大、困难多,资源巨大浪费的后果,而且,实施分户计量设计已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因此,从现在起,全区各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执行《细则》第六条规定,对集中供热系统实施入户计量设计和审查。竣工按分户计量进行验收。
  目前我区节能采暖系统等的设计标准正在拟定中,为统一我区节能建筑采暖系统的设计,我区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设计、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可分别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应用技术规程》(DBJ/01-49-2000)、《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J/01-605-2000)执行,未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的技术规程,不能做为节能住宅进行评定,待我区相应的标准批准发布时,以上参照标准同时停止。
  五、根据《管理规定》和《细则》的要求,从2002年6月1日起,在全区民用建设工程中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见宁建(科)字[2001]08号文件),这一点特别要求各设计、施工、墙改、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部分,必须对节能产品技术的使用把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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