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厅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各设计院,厅属各有关单位:
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7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二000年十月一日颁布实施后,我厅根据自治区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实际,为了全面贯彻部令规定要求,相继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宁建(科)字[2002]04号(以下简称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聚苯板、玻纤网格布和聚合物胶浆簿抹面)等部门规章和标准,对我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从政策、制度、标准以及时限要求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一年来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很好地组织宣传学习,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视不够,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认识不足;二是建筑节能工作总体进展缓慢,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抓落实不到位;三是建筑节能管理的各个环节协调运作力度不足,监管工作薄弱,有些地方甚至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因此,为了有效保证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加快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速度,经认真研究,对加强我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系统各单位要尽快继续开展《管理规定》和《细则》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各市县建设局要将本《通知》和《管理规定》、《细则》转发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进行学习,研究制定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按规定要求使各有关项目报建审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供暖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都能熟悉并掌握《管理规定》和《细则》的精神及规定要求,要对本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布置,要根据各自机构设置,确立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的职能部门或设置专人负责,并于7月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建设厅科学技术处。
考虑到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等原因,目前个别地区全面推行建筑节能工作有一定困难,所以石嘴山、吴忠两市实施《细则》的时间可以推迟到2003年4月,其他地区实施的时间必须按宁建(科)字[2001]04号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