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查处药贩到医疗机构向患者兜售药品的行为;
4.加强对“健康咨询”、“义诊”场所的监管。
清理整顿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和统一换发批准文号工作,已基本结束。请按照自治区药监局下发的一至六批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文件的要求开展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对到医疗机构向患者兜售药品等无证销售药品行为,要顺藤摸瓜,端其窝点,从严惩处。
对“咨询”、“义诊”场所的监管,一是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醒消费者谨防上当受骗;二是加大以此为幌子无证售药和以上门服务的名义推销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对中药饮片包装,要严格按照国家局《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358号)要求做到监管到位。
中药饮片必须由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生产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
对违反包装,生产、经营、使用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做到落实有力。
(四)开展打击非法回收药品、中成药非法添加药品的整治工作。
非法回收药品是近期出现的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各级药监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公安、卫生、城管、社保、电信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做到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药品,尤其是将回收的药品转向社区、农村销售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中成药中非法添加处方以外的化学药品的监督检验,依托检验技术手段,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五)继续抓好打击医疗器械无证经营整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抓好擅自降低经营条件和擅自变更行为的查处和规范工作;开展好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检查工作。
三、加强查办、督办案件,信息、报表的办结上报工作
对部门移送的案件、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群众署名投诉(举报)的案件,都应在查实处理后,将办结情况进行通报或上报,切不可石沉大海,更不能束之高阁。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要做到及时、准确,使之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