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5年度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药监稽〔2005〕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区药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现对2005年全区药品市场整治工作作出如下安排,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从提高农村药品监管效能入手,针对本地薄弱领域和薄弱环节,围绕提高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我区药品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二、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开展对药品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1.未通过GMP、GSP认证企业是否按规定停止药品生产、经营行为。
2.加强对认证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
对未通过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新办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办认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虽通过认证,但未按照认证规范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否决项),应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规定,予以规范。
按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418号)要求,做到宣传到位监管到位,加大对抗菌药物凭处方销售的监管力度。确保2006年1月1日后,基本实现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的目标。
(二)继续开展对医疗机构、专科门诊、农村卫生院(室)、个体诊所,以及打着“健康咨询”、“义诊”、“上门服务”的幌子,向中老年群众推销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1.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使用和调剂使用情况的检查;
2.对专科门诊、个体诊所、农村卫生院(室)购进、使用药品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