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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限期执行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限期执行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宁建(建)字[2003]1号)


各市、县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管站、各专业质监站:

  为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由建设部组织制定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4本)、《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系列标准已全部发布实施,为确保新版规范贯彻实施,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宁建(建)字[2003]1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精神,现将我区新版规范贯彻执行的时间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要求,新版规范自二○○三年元月一日起,在我区各市、县全面实施。新版规范颁布实施日期前的在施工程,执行新版规范有困难时,可按照旧规范执行;新版规范实施日期后,在二○○三年元月一日前的在施工程,原则上应按照新规范执行,二○○三年元月一日前主体完工的在施工程,可按照旧规范继续执行,基础以下的在施工程应按照新规范执行;二○○三年元月一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且尚未正式开工的工程,应当按照新版规范修改设计后方可施工;凡在二○○三年元月一日以后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工程,必须按照新版规范执行。
  二、新版规范实施之前,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牵头编制宁夏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定(规程),以便于新版规范的顺利实施和工程资料的统一归档管理。
  三、各施工承包企业应尽快修编、制定本企业施工技术标准(规程),并于2003年3月1日前审批发布执行,否则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在施工程项目不得验收,企业资质年检不予通过。
  四、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室内环境质量等功能性试验提出检测报告。严格核查把关,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得进行验收。
  五、二○○三年元月一日以后,各类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持新版规范培训培训结业证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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