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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药品稽查工作办法(暂行)


  第四十二条 罚没物品的管理处置,应当在超过行政诉讼期限后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涉案物品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予以妥善管理处置。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按照《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装订,归档保存。对其中的举报信、案件合议记录,重大案件领导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应单另装订,形成副卷,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严禁他人查阅。

第七章 稽查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药品稽查人员应当熟悉药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药品监督稽查工作的有关专业知识。

  第四十五条 药品稽查人员在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四十六条 药品稽查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在充分体现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原则的前提下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手段履行稽查职责,做到依法办事,严格依章行事。

  第四十七条 药品稽查人员不得隐瞒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

  第四十八条 药品稽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或查办案件过程中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中保私囊、索贿、受贿等不廉洁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地、州、市药品稽查工作考核;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药品稽查工作考核。

  第五十条 药品稽查工作考核内容、方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根据考核结果,每年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监稽查工作优异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并列入本局年终考评内容。

  对考核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限期改进;对考核不合格的药品稽查人员,视其情节,由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戒免意见,依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免去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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