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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药品稽查工作办法(暂行)


  参加合议人员应对合议内容保密。

  合议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每一位参加合议人员的意见,主要有:

  (一)对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报批的意见;

  (四)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违法情节严重、涉案金额较大、造成社会危害大,需要作出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应有法定依据,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其处罚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九条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符合听证程序的案件按规定要求办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药品稽查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应按法定程序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行政复议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

  第四十一条 查办案件时限:除重大、复杂性案件外,一般性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协查公告时间)送达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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