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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药品稽查工作办法(暂行)


  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不合格药品报告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药品报告书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转来的不合格药品报告书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该药品生产企业,并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凡标示外省(区、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药品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转给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章 案件查办与结案

  第三十条 案件来源: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报送的;

  (三)公民、法人等其它组织举报(投诉)的;

  (四)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办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来源情况进行分类,对不属于本辖区,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按照辖区、部门管辖的原则进行移送。

  对本辖区、本部门办理的案件,要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涉案药品、突发事件涉及的药品以及通知、函件、不合格药品报告书所列药品,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当即按程序对涉嫌药品依法采取暂控措施,并组织调查、取证。

  第三十三条 调查取证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全面收集证据,确保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时效性、合法性;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等各种证据要相互印证、衔接,做到环节查到,问题查清、案件查实,确保证据殷实,证据链完整。

  第三十四条 案件合议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案件承办人提交的调查终结报告,由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稽查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三人以上)就执法程序、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量罚幅度等进行合议。

  第三十五条 案件合议时应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参加合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在合议记录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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